对《反分裂国家法》局限性的探讨
在2005年初,《反分裂国家法》出台前的一片热烈议论的时候,我心里就想,里面应该是主要针对分裂国家、分裂中华民族的行为,具有普适性,至少会提到现实已经存在的三股势力:台独、藏独、疆独,并说到对付、遏制和打击的措施、手段。
2005年3月14日,《反分裂国家法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(第三十四号)正式公布实行。其内容,在第一条,就开宗明义是“为了反对和遏制‘台-独’分裂势力分裂国家,促进祖国和平统一,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,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,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”。也就是说,这部法律只谈台湾、台海两岸问题,虽然是《反分裂国家法》,但适用范畴只在台海。
我也理解,草拟和制定该法律条文者,肯定是基于国家目前,除了台湾地区未统一,其他地区是铁板稳固的,并无分裂的现状、趋势和历史遗留问题。所以,只需要谈台湾问题就可以。
但我以为,法律的范畴和内容仍然值得探讨和商榷。
一是面对现实,我们应当客观、清醒和审慎,实事求是。中国的主权问题,撇开外部因素(包括军事侵犯和暴力恐怖势力、民族分裂势力、宗教极端势力“三股势力”的渗透和挑衅)不谈,内部也还是存在反民族、反祖国的分裂势力,所谓的台独、藏独、东突疆独恰恰也是最威胁中国统一与领土完整的“三股势力”,不仅客观存在,而且还不时地嚣张、挑衅,这一切不是严峻的现实吗?
2005年的3·14,《反分裂国家法》出台;2008年的同一天,西藏出现藏独份子挑动的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,其背后是达赖集团分裂势力的指使;2009年的7·5,新疆出现更加凶残的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,总共死伤2千多人,其中无辜群众伤亡惨重,其背后是热比娅为首的境外“世界维吾尔代表大会”等组织的指使。这些集团、组织虽然首脑都在中国境外,但是其成员、团伙不少在国内发展组织,暗地破坏,寻机滋事,而且主要目的都是妄图搞分裂国家和地区独立。难道国家不应该有强力的法理依据来打击和遏制吗?那么,法律理应将类似这些分裂势力及其分裂言行,明确列为反对和遏制、打击的范畴。
二是国家法律应当是实施效力、适用期限比较稳定、长久的,应当是具有一定的前瞻性、预见性的。过去没有的情况、情形,不等于今天会没有;今天没有的情况、情形,也不等于明天和将来不会出现和发生。例如,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,看看我们的刑法条款,出现了多少修改新增。假如,若干年后某地区出现了某种非常严重的问题,而现成的《反分裂法》只明确对台湾,那么你中央政-府予以遏制和打击的法理依据在哪里?刑法主要是针对个人犯罪份子的严重罪行,其对组织、对群体性的分裂国家、反民族的性质,是无法准确和充分定性的。何况那种情形下首先不是对个人的量刑,是包括动用国家军队的军事手段在内的打击与摧毁。
所以,基于客观现实的可能性与变化性,基于对分裂国家、分裂民族行为性质和危害后果的特别严重性,我以为:法律准备还是要周密、有预见性地好,要实事求是的态度,而不要只管眼前和面子的问题。
反分裂国家,应当是个恒久的命题和目标,那么,这个《反分裂国家法》为什么要一开始就局限设定仅为台湾问题和台海范畴呢。我以为,“反分裂法”应当是更明确地把反对和打击的标的设定为分裂国家的行为,而不是限定在目前的具体某个地域的范畴。
这样,法律的适用就更灵活,也更有普适性,效力也更大。
综上,目前的《反分裂国家法》过于局限,应当修改,将界定内容、适用范畴扩展。
以上见解,共同探讨。不当处请网友指正。
——中华网·特战勇士

